法院開庭審判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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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開庭審判時間
法院何時決定開庭審判


    由法官自行安排開庭時間。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沒有經過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也就是説,法院是惟一可以對一個公民或者單位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審理後,作出是否有罪判決的地方。



    本院對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的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及偵查、起訴程序的各種法律文書複印件等的,應當決定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個人是否犯了罪,要有確實的證據來證明。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4、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5、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有關規定,特殊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與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除起始程序(申請)有所不同外,其餘環節基本相同。人民法院指定律師辯護時,應先徵得被告人或者上訴人的同意。人民法院應支持律師行使辯護職能所開展的法律援助工作,為其提供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及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等方面的便利條件。



    雖然由審判長自由決定案件開庭的時間,但是每一個案件都是需要在限定的期限之內審理結束的,審判長也許遵守此項規定。根據案件的情形,開庭當日並不一定就能判斷當事人是否有罪。對於確實有罪的情形,可以向法律提出緩刑申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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