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不宜羈押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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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不宜羈押的情形有哪些

一、行政拘留不宜羈押的情形有哪些?

1、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比較特殊的羣體,一般都沒有脱離父母的照管,絕大多數還在上學,特別是這些人正處在身心發育的關鍵階段,心智不成熟。因此,他們違反治安管理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時,應當堅持處罰為輔、教育為主的方針。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時,不宜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不宜通過剝奪他們的人身自由來達到教育的目的。

2、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相對於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來講,這部分未成年人在心智方面較為成熟,但是他們畢竟還是未成年人。因此,這部分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予以處罰時,同樣應當堅持和貫徹重在教育的精神。當然,也有必要區分情況。這部分未成年人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避免採取行政拘留處罰這一教育方式,宜通過其他教育方式予以教育;而對於並非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由於其已經具有一定程度的不良習性,如果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時,還是應當並通過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對這部分未成年人予以幫助教育。

3、7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從人的身體發展規律上講,7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已經處於人生的晚年階段,其身體已經開始衰老,行動不是很靈便。當7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違反治安管理,應當予以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能夠體現社會對老年人的尊重和保護,符合現代社會人道主義和人文關懷精神。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的婦女。這類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主要考慮是保護嬰幼兒、尊重和保障人權。懷孕的婦女,與一般婦女不同,她有孕在身,行動和生活上會有一些不便,並且為了不影響腹中的胎兒,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孕婦,如果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同樣,為了保障嬰兒的健康,對於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的婦女,在其違反治安管理依法應當給予其行政拘留處罰時,同樣應當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這是符合和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的。

二、正常拘押和羈押是一樣的嗎?

1、拘留和羈押不一樣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拘留和羈押問題的批覆》中,對拘留和羈押作了如下區別:“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條件下,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採取的一種緊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機關才能行使拘留。羈押則是在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且實施逮捕以後把人犯羈押起來;執行逮捕的機關,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後實施羈押。”

2、在我國,羈押基本上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後的,依附於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羈押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併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天。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而拘押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合併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題中的行政拘留不予羈押正確的説法應該是行政拘留但是不執行,因為行政拘留這是鑑於當事人作出的是一般的違法行為,而羈押的話就上升到了刑事拘留了,當事人因為違反治安管理被行政拘留的,如果不是在過程中發現了什麼新的犯罪行為,當然行政拘留是不會轉化成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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