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的成本票需要結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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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的成本票需要結轉嗎
進項的成本票需要結轉嗎
如果屬於銷售貨物收取的價外費用範圍的賠償金,應徵收增值税。

如果貨物銷售收入不能確認,納税義務沒有形成,此時,銷貨方向購買方收取的賠償金就不屬於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僅作為一種違約賠償,列為營業外收入,無需繳納增值税。

《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託加工應徵消費税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税;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税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税、車輛牌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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