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養老保險金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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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養老保險金應如何處理
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養老保險金應如何處理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裏的“應當取得”是指當事人已經退休具有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但由於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的情形。如果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按照目前養老保險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在未退休之前,將來取得養老保險金的具體數額無法進行預先測算,勞動者不可能實際取得個人賬户下的養老保險金。
2、有鑑於此,離婚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尚未退休,顯然不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條件,離婚時當事人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不應予以支持。但是,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户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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