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雙方互爭子女撫養權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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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月,章某與蘇某經人介紹登記結婚20168月,二人生下一男嬰。20198月,章某與蘇某夫妻因瑣事打架,蘇某遂賭氣帶着孩子回孃家,後經雙方親屬多次規勸,蘇某在2019年春節之前回到章某家過年。20203月,章某與蘇某又因瑣事爭吵,蘇某又帶着孩子回孃家。20204月,章某趁人不備將孩子從蘇某孃家偷回交由父母看管。時至今日,章某與蘇某二人夫妻關係也沒有得到緩解。近日,章、蘇二人決定離婚,但二人對孩子撫養權問題始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章某家由於是三代單傳,特別希望兒子歸自己撫養,而蘇某則認為孩子跟隨章某生活,將來章某再婚肯定會讓孩子受氣,故堅決不同意孩子歸章某。如今,二人互不相讓,最終決定對簿公堂,由法院決定孩子的撫養權問題。

離婚雙方互爭子女撫養權應該如何處理?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孩子的撫養存有爭議,這種爭議一般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是雙方都希望撫養孩子;二是雙方不希望撫養孩子,實踐中以前者的情況居多。對於互爭撫養權的情況,法院一般會考慮被撫養人的具體年齡、父母雙方情況、被撫養人意願等多種情況來確定撫養人,以調解促成夫妻雙方達成共同意見為主,調解不成的,法院會做出合理的判決。有下列情況的,子女判歸女方撫養的可能性更大: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的,男方未做;孩子一直隨母親或外祖父母生活,如離婚後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不利孩子成長的;離婚時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差別不大,但證據證明離婚的原因是由男方婚外情導致的;男方有賭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或性情暴躁、缺乏耐心等不利於孩子共同生活的;八週歲以上的孩子願意隨母方生活的。下列情況下子女判歸男方撫養的可能性大: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女方不盡撫養義務如長期在外不回家,或無法實際盡到撫養義務如工作性質的原因等;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概率較小,而女方尚處較好的生育期;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成長的;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就上述案例而言,看不出來章某和蘇某各自具有什麼優勢,且二人的孩子已滿兩週歲,蘇某喪失了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的優先條件。此時就需要以雙方經濟、文化、生活條件為考察對象,以有利於孩子成長為目的,最終綜合決定孩子的撫養權歸何方。所以如果對簿公堂,就需要雙方當事人向法院陳明自己撫養孩子的有利條件,由法院按照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來判定孩子由何方監護撫養。此外,嚴格從法律上分析,章某與蘇某互爭的不是對孩子的撫養權,而是與孩子共同生活監護撫養權利。無論孩子與何方共同生活,雙方對孩子都是有撫養權的,只不過撫養權的表現形式不同,一方是監護撫養孩子,另一方雖然不直接與孩子共同生活,但也需要負擔生活費和教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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