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虐待兒童婚姻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不得虐待兒童婚姻法
婚姻法

子女婚後買房時父母出資,除書面明確表示贈與外,應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理由如下: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系基於父母有贈與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贈與對象不明確時的認定依據,並不適用於本案的情況。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之規定,於本案購房款全部為餘女父母出資,房屋登記在黃男名下,也並不適用於本案情況。對於婚後子女購房,父母出資未明確出資性質時,應如何評定,法律無明確規定。


認定贈與事實應高於一般證明標準。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對贈與事實的認定高於一般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證明標準。本案原告所提出的證據,能夠證明款項交付真實存在,在出借人一方沒有明確贈與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借款人應承擔款項系贈與的舉證責任。


從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將父母出資一般認定為理所應當的贈與。子女一旦成年,應自立生活,父母續以關心關愛,子女受之應感念之,但此時並非父母所應當負擔的法律義務,子女應圖感恩。因此,在父母出資時未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應認定購房出資款為對子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於幫助子女渡過經濟困窘期,子女理應負有償還義務,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權益,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於經濟困窘之境地,此亦為敬老之應有道義。至於事後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償還,系父母行使自己債權或放棄債權的範疇,與債權本身的客觀存在無關。


男女雙方的房產分配應當向對方明確告知,以便在婚後減少不必要的財產經濟糾紛。婚姻的關係需要雙方對自己和對方的共同協助和理解,才能促進情感的升温和家庭的和睦。婚姻關係的建立就是雙方之間在經濟、生活、工作、情感等方方面面的融洽。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