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51條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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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自頒發以來意味着我國應步入了民法典的時代,由於此部法律是五年才最新頒發的,實行期限才半年,故而不少民事主體不知道《民法典》51條是如何規定的,從立法角度上看,此項法條規定,主要是關於死亡宣告的規定。

民法典51條是如何規定的?

一、《民法典》51條是如何規定的?

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二、解讀

宣告死亡的效力與自然死亡效力一樣,人亡——繼承開始;家破——婚姻關係消滅。

撤銷死亡宣告的效力:婚姻關係因撤銷的溯及效力而自行恢復,但其配偶再婚或向婚姻機關書面説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關於但書的規定適用起來比較困難,因為沒有説明具體提交書面説明的時間。另外,就再婚而言,應當以被宣告死亡被撤銷之前完成,否則可能構成重婚。至於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不願意恢復婚姻關係的書面聲明時間,如果在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之前,自無問題;在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之後宣告死亡撤銷之前,提交該聲明,亦可;但如果在死亡宣告撤銷之後,再提交書面聲明的,能否發生阻卻原婚姻關係效力的恢復,從立法目的看,應當允許。但為了保障婚姻關係的穩定性,需要必須要有一個時間限制,為了最大可能實現立法目的,宜做如下規定,“但其配偶已在死亡宣告撤銷之前再婚或自知悉或應當知悉死亡宣告可被撤銷之日起毫不遲延地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此外,給大家介紹下德國比較法上關於被宣告死亡者被撤銷後關於婚姻關係效力的規定:

第一,死亡宣告並不當然導致婚姻關係消滅,但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有權另結新婚(不構成重婚);

第二,若新婚雙方均為善意(即在新婚締結時不知被宣告死亡者依然生存),則前婚因新婚的締結而終止;

第三,若新婚雙方均為惡意(即在新婚締結時知悉被宣告死亡者依然生存),則構成重婚,前婚效力不受影響,被宣告死亡者得主張廢止新婚;第四,新婚締結後,被宣告死亡者重新出現,若前婚配偶締結新婚時為善意,則無論新婚他方善意與否,前婚配偶都可主張廢止新婚,理由似乎是“重大的動機錯誤”。

結合第51條規定,因未區分善意惡意,恐有兩點難以解釋:

第一,在被宣告死亡者配偶為惡意時,通過締結新婚組織溯及力的發生,實際上是容許而已配偶利用宣告死亡制度規避離婚制度,此等婚姻解除手段,將陷被宣告人於不利,因其為婚姻解除、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方面的意志均被無視,而惡意的配偶則獲得與善意同等程度的保護。

第二,婚姻行為若區分善意惡意,被宣告之人締結新婚的效力較容易認定,因無論如何,被宣告之人締結新婚必為惡意,故其新婚構成重婚,不受保護,死亡宣告撤銷後,前婚復活,順理成章。

二、《民法典》的意義

民法是權利法,民法典的體系構建應當以民事權利為中心展開。在總則中有關自然人、法人等的規定,是對權利主體的規定;有關民事權利一章的規定,是對民事權利的類型、客體、權利行使方式的規定;有關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的規定,是對民事權利行使的具體規則的規定;有關民事責任的規定是對因侵害民事權利而產生的法律後果的規定;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是對民事權利行使期限的限制。民法總則採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就主體、客體、法律行為及民事責任等的一般規則作出規定,而分則體系將以物權、合同債權、親屬權、繼承權等權利,以及侵害民事權利的侵權責任為主線展開,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完整的制度體系。

《民法典》充分彰顯了時代精神和時代特徵。我們要制定的民法典是21世紀的民法典,必須迴應21世紀的時代需要,彰顯時代精神和時代特徵。從民法總則的體系結構來看,其關於民事權利、民事義務的規則設計都是以人為中心而展開的。《民法典》“自然人”一章的許多條文都體現了人文關懷的價值理念,如強化對胎兒利益的保護、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標準等;為了強化對被監護人的保護,《民法總則》在《民法通則》規定的基礎上,規定了遺囑監護、意定監護、臨時監護人制度以及監護人的撤銷制度;此外,還規定了成年監護制度,以有效應對老齡社會的現實需要,強化對老年人的保護。

一般認為,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生效,若白宣告人在不定期限之內,又重新出現,若此時另一方民事主體,依舊沒有雨他人建立婚姻關係,那麼,此時會自動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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