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中受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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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中受輕傷
聚眾鬥毆致人輕傷怎麼判

所謂聚眾鬥毆罪,指的是犯罪行為人因為爭霸或者報復等心理動機,肆意破壞社會秩序,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92條規定,刑法只處罰聚眾鬥毆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對於一般參與者不施加刑罰。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聚眾鬥毆一次,參與人數少、無人員輕傷、社會影響較小的,首要分子為有期徒刑一年,積極參加者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眾鬥毆次數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期增加六個月或者刑種升格。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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