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交社保問題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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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交社保問題的法律規定
請問單位交社保問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的義務。 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解除與工廠的勞動合同,同時要求工廠支付第四十七規定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補繳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勞動合同之日止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也可以只要求企業為你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而不解除與企業的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單位交社保問題的法律規定問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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