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訴期限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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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訴期限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申訴期限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申訴期限為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的七日以內。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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