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審理流程 - 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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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審理流程,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開庭審理流程,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開庭審理的流程為:
1.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通知與告知相關人員;
2.法庭調查;
3.法庭辯論;
4.被告人最後陳述;
5.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6.宣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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