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一審簡易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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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一審簡易程序有哪些?

法律規定一審簡易程序有哪些?

一審簡易程序有:

1、審理前的準備。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後,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

2、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

3、宣判與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二、簡易程序的特點

(一)起訴方式簡便,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

(二)受理程序簡便,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擇期審理;

(三)傳喚方式簡便,法院可以簡便方式傳喚、通知當事人、證人,不要求必須採用傳票、通知書形式;

(四)審判組織簡便,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五)庭審程序簡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樣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法庭調查、辯論等;

(六)審限短,從立案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並且不得延長;

(七)重視調解,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可以先行開庭進行調解。

三、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啟動

(一)依職權啟動: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可以依職權適用簡易程序

(二)當事人提出: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的上述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經法院同意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但應該在開庭前提出,並且不違反禁止性規定。

注意:當事人只能將本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約定適用簡易程序,不得將簡易程序約定適用普通程序,只能是法院依職權裁定將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者法院依職權辦理時,民事案件是可以適用民事訴訟一審簡易流程的,該程序的適用可以大大減少案件的審判時限,使糾紛儘可能迅速得到解決,具體情況也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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