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一般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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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一般會怎麼判
法律規定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一般會怎麼判
1、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中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2)採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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