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分類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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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的分類具體有哪些
撤銷權的分類具體有哪些
撤銷權的分類有:合同一方當事人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其他情形,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以行使撤銷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法定其他情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款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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