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託管機構合夥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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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託管機構合夥協議
辦教育機構的條件
1.舉辦者(法人)及管理人員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違法犯罪記錄。學校負責人和業務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國辦學校在職在編人員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2.要有與辦學規模和辦學層次相適應的專職和兼職教師,教師總數不少於6人,其中專職教師不少於2人。所聘教師具備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和學歷要求,其中開展高中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師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高中教師資格證。 3.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集中、安全標準和周邊環境符合辦學要求的校舍。教學及辦公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租賃校舍辦學的,租期不少於3年。 4.註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人民幣,須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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