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機構合作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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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合作協議書

教育機構合作協議書

合作開辦的合夥人,以下簡稱"股東人"

甲方:

乙方:

雙方本着真誠合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決定合作開辦志遠教育,經經充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機構名稱、地址

機構全稱:

地址:

第二條:合作年限:自 年 月 日起開始合作至有關國家政策調整要求停轉開辦或轉制。

第三條:投資與分配:股東人各出資折現 元,各持有 %的股份。利潤分配、虧損分擔均按照股份比例進行,按學期進行利潤換算和分配,每學期税後利潤的 %雙方分配, %用於資金積累及幼兒園發展或提高福利待遇。學校所有收入存入同一存摺中,户名由 開户,存摺由 保管,印章、密碼由 來保管,所有支出須經雙方協商認定後方可生效。

第四條:雙方共同制定、執行、修改發展規劃;審定財務預算及決算;決定重大問題及內部管理機構設置;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決定員工的任免及工資待遇。

第五條:股東人發生意外,由股東人的繼承人繼承該股份,或按退股處理。股東人喪失償責能力或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幼兒園的全部財產份額,嚴重影響幼兒園運作的前提下,按退股處理。退股人可分配的財產份額是現有財產減去所有債務,按其股份比例分配,但不包括商譽或其他無形資產。

第六條:因下列情形解散的,按股份清算後結算:本協議約定期屆滿;股東人退股或意外;因國家政策變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經雙方一致同意解散合作。

第七條:雙方合作期間,單方違反本協議的任意一條,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單方提出解除合作關係,必須向對方賠償違約金一萬元。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三份,合作方各一份,一份備案。本協議各方簽名後生效。

第九條:其他事情按規章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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