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除同居關係能否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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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除同居關係能否公證
民法典解除同居關係能否公證
解除同居關係不能辦理公證。因為同居關係本身是一種事實狀態,不是婚姻關係,法律不予調整,公證處也不對非法關係予以證明。
《公證法》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係的;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鑑定、評估事項的;
(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八)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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