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同居關係具體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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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同居關係具體如何解除
民法典規定同居關係具體如何解除
1、同居關係一般無須通過法律解除,雙方自行分開即可。但如果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目前已經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應視為事實婚姻,其婚姻效力也受法律保護,雙方必須補辦結婚登記後,依法登記離婚,或通過訴訟方式離婚,不能私下解除同居關係。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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