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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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信用卡管理罪
妨礙信用卡管理罪
《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
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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