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動植物檢疫失職犯罪相關解釋具體有哪些重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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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動植物檢疫失職犯罪相關解釋具體有哪些重要規定
兩高動植物檢疫失職犯罪相關解釋具體有哪些重要規定
(一)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既包括對全部應當檢疫的檢疫物未進行檢驗,又包括只對其中部分應當檢疫的檢疫物進行檢疫,對其他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進行檢疫,如只檢疫動植物本身,不檢疫其裝載工具、包裝物等。

(二)延誤檢疫出證,雖然對應當檢疫的檢疫品進行了檢疫,但卻未按規定的檢疫時間出具檢疫結果證明,即超過了檢疫期限。

超過了檢疫期限,不論其所出具的檢疫結果是否錯誤,如果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都可構成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三)錯誤出證,即對檢疫物在檢疫後出具了不符合檢疫物實際情況的虛假的檢疫結果證明,如將不合格檢疫為合格,將合格檢疫成不合格等。

只要具有上述3種嚴重不負責任行為的方式之一即可構成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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