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撤銷決定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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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撤銷決定重新
撤銷行政複議決定重新受理可以嗎?
2004年4月5日撤銷行政複議決定重新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關於複議機關是否有權改變複議決定請示的答覆》(〔2004〕行他字第5號),明確“行政複議機關認為自己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複議決定有錯誤,有權自行改變。因行政機關改變或者撤銷其原行政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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