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撤銷婚姻登記行政複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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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社會離婚率非常高,閃婚的、包辦婚姻的也不少,當兩人之間的感情無法維持下去的時候是可以進行撤銷婚姻登記程序的。而行政複議決定書就撤銷婚姻登記這一事件來説就是行政機關針對撤銷婚姻登記案件的審結後的具體問題做出的書面決定,那麼,如何撤銷婚姻登記行政複議決定書呢?下面大家一起跟着小編來看看吧。

如何撤銷婚姻登記行政複議決定書

如何撤銷婚姻登記行政複議決定書

如果申請人在複議決定書還未下達前,撤銷複議申請,那麼複議機關則確認該行政行為合法,不做出改變原具體行為的決定。如果申請人在複議決定書下達,變更行政行為之後,申請撤銷複議申請,則原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直接按照複議決定書的規定,嚴格執行復議機關的決定即可!

如何撤銷婚姻登記

(一)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記機關宣佈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並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二)訴訟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婚姻。受脅迫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請求撤銷婚姻的訴訟,一律應當以判決方式結案,而不應以調解方式結案。因為確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據客觀事實依法認定,而不能依當事人意願而定。二是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婚姻時,應對所涉及的子女和財產問題一併處理,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既可採用調解方式,也可採用判決方式。對於撤銷婚姻的一審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以上兩種程序當事人可任選一種適用。需要注意的是,受脅迫而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的,必須是能夠出具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婚姻登記機關才能宣佈撤銷婚姻。受脅迫方雖然能夠出具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但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依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以便解決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

相信大家對婚姻登記相關問題有了一定的認知,不過小編在此還要提醒大家一聲,下決定之前要三思而後行,想清楚後果再決定要不要做,還有要懂得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所以多瞭解點法律知識還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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