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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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合同無效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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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讓利承諾是怎樣的,應該如何承諾

不知補充協議的讓利是否該支持(如果招投標合同沒有備案,是否是“白合同”)?對於該問題,如果該份招投標合同已經備案,那麼該份招投標合同與補充協議很明顯是“黑白合同”的關係,那麼理應按照備案的招投標合同結算工程價款。如果該招投標合同並沒有備案,那麼通常對於該問題有兩種看法。第一種觀點是認為補充協議為無效合同,理由是我國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合同法第30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等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也就是説對合同的價款或者報酬的變更屬於實質性內容變更,而結合問題,讓利40萬實質上就是對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變更,因此這個補充協議是違反招投標法的,屬於無效合同。第二種觀點是認為補充協議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應為有效合同。理由是我國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因此在當事人雙方按招投標文件簽訂中標合同後,完全可以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合同無效讓利承諾對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變更,只要該變更並沒有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該份補充協議就應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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