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諾生效時間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2W

一、合同承諾生效時間是什麼?

合同承諾生效時間是什麼?

合同承諾生效時間是到達當事人開始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諾為意思表示,所以意思表示效力發生之時也就是承諾效力發生之時。合同因對於要約的承諾而成立,所以承諾效力發生之時,就是合同成立之時。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這是最大量、最普遍的。

但合同成立還有其他方式。傳統上還有三種形式,一種交要約,二是同時表示,三是意思實現。有的同志認為,交要約,同時表示屬於要約、承諾的特例,是互為要約人,互為承諾人。意思實現慢屬於承諾的表述方式,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來表明承諾。

1、交要約。

交要約是指合同當事人採取非直接對話的方式,作出了為訂立同一內容合同的要約。如甲對乙作出為訂立合同的要約,而乙對甲也作出了同樣內容的要約。此時雙方的意思表示的內容完全一致,而且雙方均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並且發出要約的時間也幾乎在同時。既然雙方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即可推定其必互有承諾的結果,所以認定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時間以後一個要約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為準。由於此種情況下難以認定誰是要約人誰是承諾人,因此將此種特別方式作為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同時表示。

同時表示與交要約本質上相同,交要約是在非直接對話的方式的情況下發生的,而同時表示是在對話方式的情況下發生的。指對話的當事人雙方毫無先後之別,同時向對方為同一內容的要約的意思表示。例如,買賣於條件適合當事人雙方之意時雙方同時拍手,可對於第三人所作成的合同方案,當事人同時表示同意。與交要約一樣,同時表示亦應作為合同成立的特別方式之一。

3、意思實現。

意思實現是指按照習慣或事件的性質,不需要承諾通知,或者要約人預先聲明承諾無需通知,要約人在相當時間內如有可以推斷受要約人有承諾意思的客觀事實,則可以據此成立合同。按照習慣或事件的性質不需要承諾通知的,比如訂旅館房間、訂飯店席位等,不需要表明承諾,如不承諾則需要告知。推斷受要約人有承諾的客觀事實,一般是指受要約人不進行口頭或書面承諾但按照要約人的要求履行合同義務,如受委託開始處理委託事務、發運要約人慾購貨物等。

二、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規定是什麼?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合同法中兩種緊密相連而又截然不同的制度。我們可以從合同法與民法中看出這兩者之間存在的聯繫。

(一)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為前提,合同不成立就無所謂生效。

合同的成立旨在解決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如果合同不成立,就談不上合同的生效、履行、變更、終止等問題。反之,一個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經成立了。

(二)合同成立後不一定就生效。合同成立後是否生效,主要分為幾種情況:

1、大多數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即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同一時間;

2、合同成立後並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應當辦理的批准、登記等手續後才生效。

3、合同成立後並不立即生效,生效時間要視所附期限於何時到來,即附延緩期限的合同。

4、合同成立後並不立即生效,能否生效要視所附條件能否實現而定,即附延緩條件的合同。

5、合同成立後效力處於懸空狀態,能否生效要看合同成立時缺乏的生效要件後來能否得到補正,即效力待定的合同。

6、合同成立後永遠不生效,也即無效合同。再者,如果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某一類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則此時批准、登記手續為該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辦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但應注意的是,只要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辦理了批准、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就應當認定該合同已生效。

(三)合同的成立是區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誌。

因一方的過失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屬於締約過失責任而不屬於違約責任範疇。只有在合同成立以後,一方違反義務才構成對合同義務的違反並應負違約責任

簽訂合同在此之前會經過兩個階段,第1個階段是要約階段,第2個階段是承諾階段,而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時候就意味着合同已經成立了。因此判斷承諾的生效條件以及生效的時間是非常重要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