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的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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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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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的規定是什麼?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立功表現”:(一)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
以上便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的規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