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迴避問題不掩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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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迴避問題不掩蓋問題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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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可以不迴避問題不掩蓋問題有哪些情況呢?

被選定或者指定的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自行向仲裁委員會披露並請求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除以上情況外,無需迴避。當事人對仲裁員的公正性和獨立性產生合理懷疑時,不迴避問題不掩蓋問題,可以書面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要求該仲裁員迴避的請求,但應説明提出迴避請求所依據的具體事實和理由,並提供必要的證據。
  對仲裁員的迴避請求應以書面形式在第一次開庭之前提出,但所主張之迴避事由的發生或得知是在第一次開庭審理之後的,不在此限。
  不開庭審理的案件,對仲裁員的迴避請求應在第一次實體答辯前以書面形式提出,但所主張之迴避事由的發生或得知是在第一次實體答辯之後的,不在此限仲裁員是否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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