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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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八十四條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通過對上文的閲讀,大家對於新刑事訴訟法2018挪用公款的量刑標準有了更加深層次的瞭解。小編在這裏還是要提醒大家一句,公款是公共的,不論是出於什麼目的都不應該私自挪用,這不僅違背道德更加觸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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