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十八條解讀內容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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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體系中,民法一直是一個大法。因為我國是一個以民為天的國家,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因此,我國法律對於民法一直很重視,不斷修改民法的具體內容,使其能夠適應時代的發展和進步。《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在今年十月份正式實施,我們法律界的學者們對於《民法典》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詳細的研究,發表了很多相關的文章。今天小編要給大家分享的是關於《民法典》第四十八條的解讀。

民法典第四十八條解讀內容有什麼?

一、《民法典》》第四十八條法條

第四十八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二、解讀

本條規定了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時間。具體分為兩種情況:普通失蹤的,按照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導致下落不明的,以意外事件發生之日為死亡日期,至於是否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無關緊要。

但這種規定的弊端在於,下落不明者的死亡時間完全取決於利害關係人的申請,而死亡的時間對於繼承順序影響很大,如此可能會導致非常荒唐的情況的發生,故第一種情況的規定,屬於立法者失誤。為了避免利害關係人操縱失蹤人死亡時間,宜規定為自失蹤之日起滿多少年後次日為死亡時間,至於何時申請、何時宣告,在所不問。

三、《民法典》關於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相關規定的總結

1、明確了代管人的賠償責任(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

2、增加了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規定。

3、取消了原來的申請人順序限制;

4、死亡日期:法院判決作出之日,意外事件導致下落不明的是意外事件發生之日;(原來是判決宣告之日)

5、撤銷死亡宣告後: 婚姻關係不能自行恢復的情況增加了: 配偶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

《民法典》第四十八條主要是規定了宣告死亡的生效日期。一個人被宣告死亡後,對其身邊的相關利害人有重要的影響。他的財產成為了遺產,要按遺囑進行繼承,如沒遺囑則開始法定繼承,他與他的的配偶自動地解除了婚姻關係,可以再行婚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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