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手續和證據 - 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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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手續和證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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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材料,辦理離婚需要哪些手續

  一、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另一方只能通過法院起訴離婚。

離婚案件與其它民事訴訟立案要求的資料基本一樣。

二、起訴資料包括:

1、起訴方的身份證明覆印件,被告方的身份證明(如果能準確送達傳票即可)。

2、結婚證明。如果沒有辦理結婚證的,需要先補辦結婚證再提出訴訟離婚。

3、離婚起訴狀,簡要説明離婚的理由。

4、離婚協議書,如果雙方達不成協議的,起訴時不需要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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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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