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子女由雙方輪流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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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由雙方輪流撫養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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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能否輪流撫養子女


一般情況下,父母離婚時,子女只隨一方共同生活或者較多地隨一方共同生活。

隨着計劃生育政策的全面深化,近來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爭搶撫養獨生子女情況非常多,於是出現了由父母輪流撫養子女的現象。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子女,一方面能夠減少因父母離婚給子女心靈上投下的陰影,使子女不因父母離婚而失去父母的共同關懷愛護,在人格上、生理上健康成長;另一方面,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也可以使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可以緩和當事人雙方的對立情緒,融洽雙方的關係,共同做好對孩子的撫養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根據此規定,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子女的,一般需要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由人民法院認可。採用這種撫養方式,需要一定的客觀條件,要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和保護其合法權益。有的當當事人在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反悔,不履行協議,當事人雙方可以就撫養問題另行起訴。

有些家庭在離婚的時候鬧的很厲害,這樣的情況下勢必會對孩子造成嚴重的影響,甚至還會給孩子心理造成巨大影響。而從孩子利益出發的話,即使父母要離婚也應該選擇一個好一些的方式,減少對孩子造成的傷害。而要是雙方可以協商約定離婚之後輪流撫養子女的話,其實也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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