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在購房合同的附隨義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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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發商在購房合同的附隨義務是什麼?

開發商在購房合同的附隨義務是什麼?

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有要求該公司協助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權利,如不存在法律或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情形,該公司負有協助當事人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義務。現該房地產公司未能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沒有證明其已履行了辦理涉案房屋產權手續的協助義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法院據此認定某房地產公司未能依約履行其協助義務。現當事人作為涉案房屋的買受方,要求該房地產公司履行《商品房購房合同》附隨義務,協助辦理涉案房屋的產權手續,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房地產公司與買受方簽訂的購房合同,房地產公司具有協助買受人辦理產權登記等義務。若房地產違反法律規定無故未履行該義務,買受人可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

二、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有哪些方面?

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在學理上可分為三點: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債之關係的類型。附隨義務是隨着債之關係的發展,於個別情況要求當事人的一方有所作為或不作為,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對任何債的關係(尤其是合同)都可以發生,不受特定債的關係類型的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當事人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而附隨義務原則上非屬對待給付,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

3、因給付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隨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損害,得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開發商和購房者訂立購房合同後,要履行自己的義務,按時交付商品房並保證房屋質量。另外,開發商也應承擔起附屬義務,這是依附在購房合同之上的,比如開發商應該協助辦理房產證,完成產權登記手續,協助業主完成驗房手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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