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才構成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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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才構成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怎麼樣才構成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與偽造貨幣罪侵犯的客體一致。
二、客觀要件
1.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出售、購買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出售偽造的貨幣,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各種方式,通過各種途徑以一定的價格賣出偽造的貨幣的行為;所謂購買偽造的貨幣,是指行為人以一定的價格用貨幣換取偽造的貨幣的行為;所謂運輸偽造的貨幣,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使用汽車、航空器、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將偽造的貨幣從甲地攜帶至乙地的行為。
2.上述行為只有在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關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偽造2的國家貨幣、走私偽造的國家貨幣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的規定,出售、購買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總面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張以上的,即可視為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這裏的數額是以人民幣為標準計算的,如果是外幣的,應進行折算(以下涉及數額均同此)。特別要強調的是,本條對本罪只規定“數額較大”的標準,因此如果數額未達到較大標準的,即使存在其他嚴重情節,對行為人也不能以犯罪論處。
3.本罪屬於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同時實施上述兩個行為或三個行為的,也只按一罪論處,不定數罪實行數罪併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由於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要以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因此本罪的主體實際上是偽造貨幣者以外的自然人。當然即便是偽造貨幣者以外的自然人,如果事先與偽造者通謀的,也構成偽造貨幣罪,而不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無論是出售、購買行為,還是運輸行為,都必須是出於故意。對於出售行為,其故意的內容是明顯的,並且還具有通過此行為達到營利之目的。我們知道,貨幣作為從商品遊離出來的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不能象其他商品一樣,可以出賣或購買。在現實生活中,不可能出現用低於某種貨幣的商值出售這一貨幣的情況,除非所持有的貨幣是偽造的,在不具備貨幣面值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出現低於貨幣面值的價格而出售貨幣的現象。這樣,行為人對自己所出售貨幣的性質及其危害以及對於自己行為的動機或目的即為了出售而牟取非法利益都是明知。對於購買行為,行為人明知不可能以低於貨幣面值的價格買到某種貨幣,但其用低於貨幣面值的價格買到某種貨幣,其對於這種貨幣的假幣性質亦是明知的,明知是假幣而仍決意購買,顯然是出於一種故意的支配。至於購買偽造的貨幣的目的,一般都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如有的購買後再進行販賣,有的購買後用於行騙或使用等。當然,這並不排除可以出於其他的違法目的。無論其目的如何,只要行為人出於故意實施了購買行為,即可構成本罪。對於運輸行為,刑法區別於出售、購買的行為,在主觀上作了“明知是偽造的貨幣”這一特定的限制。這是因為此種行為與出售、購買行為不同。後者只要實施其相應的犯罪行為,就不可能不知道所出售、購買的貨幣是假的。而運輸行為,在某些情況下,則可能不知道運輸的貨幣是偽造的。如在不知道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的情況下,不構成犯罪。如承運人在託運人不提供所運貨物的實情,自己又無法瞭解其真實情況而矇蔽運輸的,就是屬於這一種情況。運輸行為的目的,則不要求一定出於營利。這就是説,既可以出於營利,也可以是出於其他目的,如為了幫朋友的忙等。但是為偽造或走私偽造的貨幣的犯罪分子而運輸的,應以偽造貨幣罪或走私假幣罪定罪科刑,過失不可能構成本罪。行為人如果是誤收、誤運偽造的貨幣的,則不應以該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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