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與徵地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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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與徵地拆遷
公路工程開工令條件
1、現場路通、施工用水及施工用電配到指定點、現場封閉圍擋及大型臨時設施基本完備;2、施工項目部管理人員到位、監理項目部人員到位;3、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項目部崗位人員及資質已經總監審批;4、施工許可證已獲得,預算、承包合同複印件已提供監理項目部,圖紙已會審;5、機械、材料、勞動力等基本落實。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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