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合同履行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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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合同履行驗收
採購合同驗收
買賣合同中因賣方不重視交貨環節的驗收問題,為後期雙方糾紛埋下伏筆。從律師承辦的案件情況來看,大多數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都會牽涉到驗收中的問題。簡單舉例來説,被告抗辯原告未完成成套或者大型設備的安裝調試義務、抗辯原告未履行交貨義務、抗辯稱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等等。接下來給大家整理一下采購合同驗收的相關知識。

被告之所以提出這些抗辯,而且一旦提出這些抗辯往往導致原告很被動,有時甚至導致整個案件的敗訴,其中的原因往往是原告的銷售人員或者風險控制部門不重視合同簽訂環節的風險控制或者是隨意按照買方指示變更交貨方式或者未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執行交貨規定等等。

下文是對買賣合同涉及驗收的相關問題做一個整理,希望對相關單位有所幫助。

一、

成套設備的安裝調試問題

首先必須明確在買賣合同中,作為賣方必須對交付、驗收做充分考慮,在合同中對相關的驗收標準、地點、方法,質量異議期間等問題細緻安排。作為賣方來説,通過預製的模板合同規避相關風險的成本其實是非常小的。在大型及成套設備的買賣中,驗收一般包括對物品的初步驗收,包括對貨物外觀、數量進行檢驗,其次包括安裝調試分步驟驗收以及完畢後機器是否正常運轉進行驗收,該部分需要對驗收標準進行明確,如果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明確相關的標準,如果沒有上述標準的,則雙方約定驗收的程度(比如通過一定量的試生產來確定機器是否運轉正常)。

二、

簽收問題;

簽收問題實際上不應成為問題,但實際上確實存在者這類因簽收產生的糾紛。筆者經手的一個案件,賣方將貨物交付給買方後,居然沒有要求對方簽收,直到對方拖延支付貨款時,才詢問律師催討貨款有無法律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將“賣方增值税進行抵扣作為收貨依據”這一觀點做了否定。該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

出賣人僅以增值税專用發票及税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

在簽收問題上,規範的做法是要求買賣合同上的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公司蓋章,或者是公司法人代表簽字。極端的情況是買方否認在簽收單上的簽字是其員工。在這中情況下,賣方實際上是陷於一種被動狀態,需要另外尋找證據證明所簽字的人員是該公司員工,或者公司以其後續行為認可該簽字。

三、

第三方物流交接問題

第三方物流是隨着社會分工的不斷深化而產生的產業部門。委託第三方物流公司完成貨物交付與賣方直接將貨物送至買方所在地,這兩種操作方式在法律上存在很大區別。律師經受的一個案例,賣方起訴物流公司,主張貨物缺失,並向法官提供買方的關於該物流公司所送貨物物品缺失的證明。該案件最後因為缺少相關的證據,判定賣方敗訴。這一案例的意義是説明第三方物流有可能陷於一種扯皮:買方説貨物缺少,物流公司説完全按要求送貨。這裏關鍵一點是賣方向物流公司交接和物流公司和買方交接的交接單是否清晰、明確。但實踐中,很多公司對這方面都未投入足夠的關注。

四、

指示交付問題;

隨着社會分工的深入,指示交付也越來越普遍。買方有時要求賣方直接將貨物運至買方工地或者買方的客户處。在這種情況中,如果沒有書面的交付地址變更的確認文件的話,特別是在買賣雙方後期產生其他經濟矛盾時,很容易產生糾紛。因為那時買方所考慮的是,如何在可行的範圍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這時如果賣方要求買方支付貨款的話,買方有可能以未收到貨物的理由抗辯。

五、

驗收問題

驗收對買賣雙方來説都同等重要,特別是涉及大型、複雜的貨物來説尤其如此。前文提到的成套設備驗收問題只是這類糾紛中最麻煩的糾紛種類之一。筆者經手的一個案例,合同約定了驗收的標準以及甲方異議後乙方的處理時間,但唯獨沒有約定驗收期間和買方的異議期間。現在買方拖欠貨款。賣方諮詢律師能否追討回貨款。類似這樣的糾紛實際上是把賣方設置於一個非常被動的境地。因為一旦提起訴訟,買方如果提出驗收抗辯的話,買方很難有有效的防禦措施。

因此作為賣方來説,首先擬定對自身有利的合同條款,其次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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