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傷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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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傷訴訟時效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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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傷民事賠償訴訟時效是多久?

因為訴訟時效問題在民法通則修改是發生了變動,這個問題要具體根據時間點來看。
如果是現在的話,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應該為一年。但是如果是在2017年10月1日之後,新頒佈的《民法總則》正式生效之後,根據其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司法依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二百零六條 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輕微傷民事賠償訴訟時效,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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