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調解協議無效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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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調解協議無效後果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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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調解


調解必須堅持自願原則,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一方不願意調解,不能強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還應調查事實,分清是非,然後教育和幫助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團結的基礎上解決矛盾。應該強調,調解所達成的協議,決不能違背國家的法律規定。


  (一)治安調解必須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各種民事權益爭執;

2、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調解範圍;

3、必須是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

4、必須當事人各方由自願接受調解的意願;

5、治安調解必須是公安機關認為可以適用調解的。


  (二)治安調解的“四宜四不宜”:

1、宜解不宜結;

2、宜和不宜激;

3、宜緩不宜急;

4、宜寬不宜嚴。


  (三)治安調解的原則

應注意兩點:

一、並非所有的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都要首先經過調解,也就是説,調解不是處理這類案件的必經程序;

二、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對於民事糾紛可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民事調解,但這不是必經程序,如果當事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如果當事人在簽訂調解書後反悔,只要理由證據充足,是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如果您對打架鬥毆調解書反悔還有其他疑問,可以向專業律師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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