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哪方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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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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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應提供哪方面的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在起訴之前,一般應當收集以下幾個方面的證據:
(1)證明夫妻關係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一方有暴力行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範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並出具清單,清單中應註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在涉及到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時候,一般都是因為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沒有準予離婚,這種情形下當事人才是在一定時間後第二次起訴離婚。而此時,也是需要提供相應證據的,至於第二次起訴離婚證據,上文已經做出了講解,但願能為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