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的民事權利或者訴訟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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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的民事權利或者訴訟權利嗎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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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的民事權利或者訴訟權利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或者訴訟權利。當事人處分自己民事權利或者訴訟權利的行為包括: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或者發生爭議時,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訴由當事人決定,人民法院對民事爭議基本是不告不理;提起訴訟後,原告是否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是否承認、反駁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由當事人決定;當事人是否自行和解,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也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但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放棄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不得違反法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否則,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可以進行干預。比如,對於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不應准許,並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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