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放棄部分訴訟請求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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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時,往往會選擇訴訟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協調,而民事訴訟往往會帶有當事人一方的訴訟請求內容,一般就是訴訟爭端的內容,那麼對於民事訴訟的訴訟請求我們能放棄嗎?民事訴訟中放棄部分訴訟請求法律允許嗎?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民事訴訟中放棄部分訴訟請求可以嗎?

一、民事訴訟中放棄部分訴訟請求可以嗎

可以。訴訟請求的放棄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放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全部或部分的民事實體權利請求。放棄訴訟請求源於當事人的處分權,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訴訟請求的放棄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放棄部分的訴訟請求,

二是放棄全部的訴訟請求。對於訴訟請求的放棄如何處理,法律沒有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的通常做法是,當事人放棄部分訴訟請求的,法院對放棄的部分不再審理;當事人放棄全部訴訟請求的,法院視之為撤訴。

二、放棄訴訟請求與撤訴的界限

放棄訴訟請求與撤訴是不同性質的訴訟行為,它們的主要區別是:

第一,放棄訴訟請求既是原告向法院所作的行為,也是原告向被告所作的行為,而撤訴只是原告向法院所作的行為;

第二,放棄訴訟請求處分的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所指向的是實體權利主張,訴訟請求放棄後,所放棄部分的爭議自然消除,而撤訴處分的是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所指向的是訴訟程序,其目的只是停止訴訟,因而撤訴之後糾紛實際上還存在,並不必然消除;

第三,放棄訴訟請求因其具有消除糾紛的目的和後果,所以進行該項行為不受審級的限制,原告既可以在第一審程序中為之,也可以在第二審程序中為之,還可以在再審中和執行和解中為之,而撤訴因其並不具有消除糾紛的目的和後果,且撤訴的後果事實上與訴訟要解決糾紛的目的相悖,所以撤訴受一定的限制,撤回起訴只能在第一審宣判之前進行,撤回上訴只能在第二審宣判之前進行,在再審中則不能為撤訴的行為。

綜上可以看出:撤訴的處分對象和目的都是單一的程序問題,由此決定了撤訴也只具有單純的訴訟行為性質,即只是訴訟行為;放棄訴訟請求由於是在訴訟中所進行的實體上的處分行為,因而必然同時具有訴訟行為和民事法律行為的雙重性質。

因此,我們完全可以在民事訴訟中放棄部分訴訟請求,這是法律允許的,而對於我們沒有撤回或放棄的民事訴訟請求依舊有效,法院依舊受理,而且放棄部分民事訴訟請求並不意味着車速,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我們要搞清楚放棄部分民事訴訟和放棄民事訴訟以及撤訴之間的區別。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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