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是否存在未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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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是否存在未遂問題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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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的成立要件(怎樣認定聚眾鬥毆罪未遂


1、聚眾鬥毆屬於行為犯,只有實施了犯罪基本構成要件行為即為既遂,無須發生特定的犯罪結果或有該犯罪結果發生的法定危險的犯罪類型。只有當行為人實施犯罪實行行為達到一定程度時,才會構成犯罪既遂。只要沒有行為或是行為沒有達到一定的程度,那麼聚眾鬥毆罪未遂。

2、聚眾鬥毆罪屬於行為犯。只要實施了聚眾鬥毆的行為,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即構成聚眾鬥毆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應按犯罪處理。

綜合上文,聚眾行為和鬥毆行為都為聚眾鬥毆,聚眾鬥毆行為是依靠人為意志來做決定的行為,所以聚眾鬥毆可以構成聚眾鬥毆犯罪未遂,如果只是聚眾行為,並沒有產生鬥毆行為這就是聚眾鬥毆罪犯罪未遂,如果產生了動手的行為,就是聚眾鬥毆犯罪。具體的情況要根據當地的相關機構來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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