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未遂怎樣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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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未遂怎樣量刑?

聚眾鬥毆未遂怎樣量刑?

在理論和實踐中,對於是否存在集體性攻擊的企圖存在着很大的爭議。聚眾鬥毆罪一般來説不是故意的。一旦雙方都犯了人身攻擊罪,這就是一種企圖。因此,只要雙方已經犯了戰爭罪,戰爭前的一切行為都是預備性的。參與戰鬥的人員聚集在戰鬥地點,直到雙方面對面準備戰鬥。

如果犯罪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進行鬥爭,則只能發生在初步階段,因此該犯罪不具有未遂形態。因此,如果人羣仍在初步階段,犯罪應該被定罪並判處犯罪,但它可以基於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更輕,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完成的犯罪。刑法規定,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人身攻擊集會的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集在一起進行多次戰鬥;(2)參加鬥毆的人數多,社會影響惡劣;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刑事預備】是為犯罪預備準備工具和條件。對於預備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多次聚眾抗爭,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主要道路上發生打鬥,造成嚴重混亂的;武裝的人們聚集在一起戰鬥。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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