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強制措施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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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強制措施最長期限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刑事強制措施的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期限刑訴第58條自取保候審後的次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的期限刑訴第58條自監視居住後的次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期限刑訴第92條自傳喚後次時起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4、對犯罪嫌疑人拘傳的期限刑訴第92條自拘傳後次時起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5、對被拘留的人訊問的期限是自拘留後次時起24小時以內;

6、對被逮捕的人訊問的期限刑訴第72條自逮捕後次時起24小時以內;

7、拘留後,把拘留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他的所在單位的期限刑訴第64條自拘留後次時起24小時以內(除有礙偵查和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8、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訴第69條第1款、第2款自拘留後的次日起3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30日;

9、逮捕後,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的期限刑訴第71條第2款自逮捕後次時起24小時以內(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10、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郵電機關的期限刑訴第118條自查清後次時起三日以內。

只有公安機關通過偵查發現某公民確實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證據之後,就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檢察院提出逮捕該民事主體的請求。只要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足夠充足,那麼檢察長是會快速批准的,被逮捕後,公安機關需要在兩個月之內結束案件的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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