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醉駕還坐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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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醉駕還坐車責任
好意施惠車主坐車開車侵權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好意施惠車主坐車開車侵權一般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在好意施惠過程中,施惠人違反侵權法上的義務,導致受惠人人身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受惠人本人也存在過錯的,可以減輕施惠人的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好意實惠之侵權歸責原則應當適用過錯原則。但基於好意施惠的無償性和良好的動機,以及善意目的性,應從民法的公平理念出發,酌情減輕施惠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酌情適當承擔賠償責任,對因一般過失造成的損害則無須擔責。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並結合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理論,侵權行為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兩大基本類型。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侵權行為法以保護權利為目的,對因侵犯權利所造成的損害可以基於該請求尋求賠償。所以,當施惠者的行為造成對受惠者的損害並符合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時,完全可以引用侵權行為法的有關規定來尋求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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