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業主私自佔用公共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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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業主私自佔用公共區域
業主佔用樓道公共區域怎麼辦

鄰居佔用了公共樓道就是侵犯了相鄰業主的權益,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要求其停止佔用;造成共用部位損壞的,還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意。


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公共區域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任何業主不得侵佔,如果個別業主侵佔公共綠地,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如果個別業主拒絕業主委員會的要求,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其他業主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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