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唯一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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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唯一繼承權
唯一繼承人能否放棄繼承

可以放棄繼承,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根據《繼承法》,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可以理解為,繼承的發生是以被繼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為法定要件,不以繼承人的意志為轉移。所以,繼承人放棄繼承,放棄的應該是已經繼承的財產的所有權。理由是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已經發生,而此時,財產已經發生轉移,只不過是在分割前由繼承人共同共有。這一觀點是比較正確的,持此觀點者有法條依據,也可由學理所得出。“因繼承發生的物權變動,在繼承開始時生效。在繼承的情形下,依法律關係的基本原則,遺物的所有權以及其他權利在繼承開始時已經發生了轉移。故繼承中的物權變動,只能是在繼承的事實條件成就時直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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