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失蹤 - 另一方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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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怎麼辦
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怎麼辦
1、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解決:
(一)直接向人民離婚。根據最高人民適用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同時,《民事訴訟法》第84條明確指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二)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人民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
2、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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