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倒賣文物案件的司法解釋具體是什麼主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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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倒賣文物案件的司法解釋具體是什麼主要規定
倒賣文物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特徵編輯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文物的保護管理活動。
侵犯的對象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
所謂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是指受國家保護的並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核定公佈的以屬於禁止經營的文物,既有珍貴文物,也有一般文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倒賣,是指非法收購、販運、出售和轉手倒賣等活動。
包括兩種情況:
一種是無權從事文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倒賣上述文物,另一種是經批准從事文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超範圍經營上述文物。
構成本罪,應當是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並以牟利為目的。
如果行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目的是為了自己收藏而不是出賣牟利,則不能構成本罪。
包括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