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報廢評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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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報廢評估標準
車輛報廢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車輛報廢評估標準”的解答如下:

目前的這個車輛報廢標準,具體來説是機動車相關報廢標準始於1997年7月15日發佈的《汽車報廢標準》,其中對於私家車的強制報廢標準為期限10年,行駛10萬公里。之後,隨着我國汽車工業的迅速發展,車輛技術水平的提升,這一限制顯得過於苛刻。在2000年的《汽車報廢標準規定》中,雖然私家車仍有年限限制,但是可通過年檢將標準延長為15年。2006年,商務部就《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徵求意見,其中首次取消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限制,被認為是最為重要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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