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律師李曉娟:一方死亡後,同居期間的債務,該如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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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娟律師本文講解重點:小明和小紅是夫妻,然後小明又和小花結婚

杭州婚姻律師李曉娟:一方死亡後,同居期間的債務,該如何承擔?

現在小明死亡,生前所欠的債務應該由誰承擔?

小明向路人甲借款500萬元。

小明死亡,路人甲訴請小明妻子小花及其他繼承人連帶清償。

小花以小明死亡後,她才獲悉小明系重婚為由,辯稱婚姻應無效,應由小明合法妻子小紅及繼承人承擔責任。

那麼,杭州婚姻律師李曉娟就來分析一下這個案子:

小明與小花婚姻關係雖被法院判決宣告無效,但雙方在同居期間形成的財產關係並不因婚姻無效而終止,雙方在基於同居而形成的財產關係中,既享有共同財產權益,又負有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從小明與小花先後取得房產時間來看,該房產應認定為雙方同居期間所得財產。

小明向路人甲借款發生在其與小花同居期間,該債務依法應由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因小明已死亡,所以,應該由小花承擔還款責任,小明第一順序合法繼承人在繼承小明個人遺產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雖然小明與小紅系夫妻關係,但本案債務發生在小明與小花同居期間,所以對小紅而言,該債務應認定為小明的個人債務

最終,本案判決小花償還路人甲借款本息,小紅等在繼承小明個人遺產範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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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

第二十二條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

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第三十六條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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