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務清償順序 - 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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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務清償順序,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企業債務清償順序,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律師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企業債務清償順序如下: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2、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補償金;3、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4、普通破產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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